一、名額
正取 1 名。(視成績得增列備取人員至多 3 名,候補期間 4 個月;期滿未獲通知遞補者,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工作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管理學院(臺北市大安區師大路 31 號)。
三、待遇
1. 學士級 36,300 元起薪、碩士級 41,500 元起薪,得視工作表現按資歷調整;起薪依照 115 年 1 月 1 日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辦理。
2. 起聘日期依實際到職日為準;一年一聘,將視專案需要及工作表現延長聘期。
3. 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相關規定辦理勞健保及年終獎金(按到職比例計算)。
4. 試用期 3 個月,薪資待遇不變;試用期滿後,將依工作績效及業務需求進行續聘。
四、工作時間及休假方式
週一至週五 8:30–17:30;週休二日。
五、職務定位
本職缺以企管系英文組學生事務、外籍學生輔導及英文組行政支援為主要工作內容。因英文組學生服務與學院國際化推動高度相關,亦需配合辦理與外籍學生服務、跨文化交流、雙語行政、境外招生、外賓接待及國際認證資料彙整相關之行政支援。期待應徵者能以學生服務為核心,兼具英語溝通、跨文化理解、行政協調與資料整理能力,擔任學生、系所、學院內外單位之溝通窗口。
六、資格條件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學士級以上),請檢附學歷證明;具商管、教育、外語、國際事務或相關背景尤佳。
2. 具良好英語聽、說、讀、寫能力;英語能力達 CEFR B2 級以上或同等程度尤佳,請檢附相關英檢證明。
3. 具良好中文口語、文書表達及社交溝通能力,可協助中英文公告、郵件、簡報、網頁及文宣資料撰寫與校對。
4. 具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外籍學生輔導、國際交流、境外招生或行政工作經驗尤佳。
5. 具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MS Office、雲端協作工具等),並能進行資料彙整、表單管理及簡易統計分析;熟悉或願意學習運用生成式 AI 及相關數位工具優化行政流程者尤佳。
6. 工作態度積極進取、細心負責、主動學習,具服務熱忱、團隊合作、獨立作業、溝通協調及抗壓能力,並能配合業務所需彈性加班。
7. 曾赴國外留學、交換或具跨文化溝通經驗者尤佳。
七、工作內容
1. 協助英文組外籍學生入學後之生活適應、學習支持、校園資源連結及日常行政諮詢。
2. 追蹤及協助高關懷學生輔導,建立學生需求回報與追蹤紀錄,必要時協調系所、學院及校內相關單位提供支援。
3. 規劃或協助辦理英文組新生說明會、班會、師生座談、學生交流及跨文化交流活動,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互動。
4. 擔任英文組學生事務及跨單位行政聯繫窗口,協助學生通知、活動報名、資料蒐集、出席統計、會議紀錄及一般行政庶務。
5. 協助英文組相關經費編列、請購、核銷及資料歸檔,確保活動與學生服務相關支出符合規定。
6. 協助企管系英文組 AACSB AOL 報告,以及與英文組學生學習成果、外籍生服務及學院國際化相關之認證資料蒐集、彙整、統計及上傳。
7. 維護英文組及相關國際化業務之中英文公告、網頁、簡介及文宣資料,確保對學生與外部對象之資訊清楚一致。
8. 配合學院國際化推動,協助與英文組及外籍學生服務相關之境外招生、國際交流活動、外賓參訪接待及涉外溝通支援。
9. 必要時協助學院國際學術合作、學生赴外進修或獎補助申請等相關文件彙整與行政聯繫。
10. 其他主管交辦之行政庶務、活動支援、會議出席、資料彙整及經費核銷等事項。
八、應徵方式
1. 請檢附履歷表、中英文自傳、英檢證明、畢業證書及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如申請時尚未取得相關證明,請一併提供預計取得日期。
2. 如具身心障礙身分,請註明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
3. 請於 115 年 7 月 16 日(星期 四)17:00 前,填寫線上申請表https://forms.gle/W8HcUhrAwAq5wn41A (本表單用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管理學院企管系英文組專任助理初步資格審查)。
申請截止時間為 115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17:00。填寫完畢後,請務必於截止日前將完整履歷及證明文件以 PDF 格式 電子郵件寄至管理學院陳怡靜專員(lmolm042@ntnu.edu.tw)。
4. 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 臺師大企管系英文組學務專任助理-您的姓名」。
5. 隨到隨審。所有應徵文件將依申請順序及既定標準審查;履歷初審合格者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面試,初審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
九、預計起聘日期
115 年 8 月3日;實際起聘日期依錄取人員到職日確定。
十、備註
1. 資料不齊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所有應徵者提交之資料僅用於本次徵才評估,未錄取者資料將於徵聘作業完成後依規定銷毀,恕不退回。
2. 另依本校 108 年 1 月 30 日師大人字第 1081001592 號函示,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